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相关报道: 东南网莆田4月19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昨日,东南网报道莆田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莆田之星奔驰4S店”)销售隐瞒实际行驶里程数的奔驰二手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今日,东南网记者获悉,该起消费维权案件的当事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索赔,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莆田之星奔驰4S店“退一赔三”,即退还消费者20万余元购车款,并支付62万余元赔偿款。莆田之星奔驰4S店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2018年7月,唐先生和林女士夫妻俩为生活需要拟购置车辆使用。经与莆田之星奔驰4S店接洽,4S店推荐了一辆“11款奔驰E300L 时尚尊贵版”二手车,告知车辆行驶里程仅为将近8万公里。经初步了解车况和基于对4S店的信任,2018年7月29日,唐先生与莆田之星奔驰4S店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售)》。合同直接载明该车辆里程为80909公里,以208000元(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的价格成交。 2018年8月1日,该车由莆田之星奔驰4S店名下转移登记于林女士名下,并办理了相关保险(保费为14379.75元)。但时隔几天后,即2018年8月10日,唐先生夫妻按约定将车辆开往莆田之星奔驰4S店维修时,发现该车于2016年4月26日在该4S店维修时里程数便已累计达203450公里,本次进厂时里程累计已达203650公里。此时,唐先生夫妻俩才意识到4S店对车辆行驶里程进行了欺瞒,将高里程严重贬值的车辆篡改调低后高价售卖给顾客,属于欺诈行为,夫妻俩遂将莆田之星奔驰4S店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莆田之星奔驰4S店辩称,该车辆确是由其出售给唐先生夫妻二人的,但该车来源于他人转购所得,在向转购者购买该车辆时,仪表显示的里程数确实是7万多公里,其确无更改公里数的行为,因此并无欺诈主观故意。另外,车辆所相差的公里数对销售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公司没有更改公里数牟利的利益驱动空间所在,实际是因清库存的需要才严重亏损转售该车辆。因此,莆田之星奔驰4S店认为,唐先生夫妻二人主张4S店将高里程严重贬值的车辆篡改调低后高价售卖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与莆田之星奔驰4S店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莆田之星奔驰4S店作为奔驰车经营者,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当属其法定义务,现因其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唐先生夫妻二人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莆田之星奔驰4S店未诚信履约,故唐先生夫妻二人主张该4S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售)》并退还购车款208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唐先生夫妻二人要求莆田之星奔驰4S店支付624000元(208000元×3)的赔偿款,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唐先生夫妻二人因为该车辆办理保险花费了14379.75元,故莆田之星奔驰4S店还应赔偿唐先生夫妻二人已支付的保险费14379.75元。 据此,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唐先生与莆田之星奔驰4S店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售)》,莆田之星奔驰4S店应返还唐先生夫妻二人购车款208000元、支付保费14379.75元、赔偿624000元。 唐先生夫妻俩的代理律师、福建日晖律师事务所卢琦峥律师表示,本案中作为奔驰车经销商的莆田之星奔驰4S店具有检测和验证包括行驶里程等参数在内的车辆性能概况的条件和能力,且该检测和验证条件系奔驰车经销商所独有,而二手车买卖中车辆里程是消费者考虑是否购车的决定性因素,本案中被篡改的车辆里程达12万多公里,4S店隐瞒实际行驶里程数,致使唐先生夫妻二人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在奔驰经销商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的情况下,认定其存在隐瞒真相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没有疑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按“退一赔三”判赔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本案对规制当前二手车买卖市场乱象、敦促经销商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东南网记者了解到,莆田之星奔驰4S店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