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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5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5月13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2起黑恶势力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1名罪犯获刑,彰显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一: 5月13日,城厢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黑势力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7日起,许某某及同案人(15人)组织形成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奸、抢劫、聚众斗殴等7种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通过收取保护费或为社会上老板站台撑场面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日常开销,对相关场所及周边群众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二: 同日,城厢法院对被告人孙某、陈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张某及同案人组织参加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10名被告人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开始,孙某、陈某某、谭某某伙同同案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控制、垄断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附近区域的卖淫行业,并制定卖淫行业的准入、经营规则,先后组织十余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吴某某、张某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3月加入该恶势力团伙并在控制区域内实施巡逻、望风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孙某等人还要求单面街附近旅馆不得容留、介绍非经孙某等人管理、同意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并限定卖淫活动收费标准,禁止旅馆擅自提高嫖资。黄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在位于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所经营的旅馆内容留、介绍数名卖淫人员卖淫。 法院判决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陈某某、谭某某、张某、吴某某及同案人,采用威胁、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的卖淫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一定区域、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五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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