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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31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孩子就学教育一直是广大家长十分关注的问题,许多家长会想方设法让孩子能够在一所“好”学校就学,这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 案情回顾 现年52岁的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他应该好好悔改,却又“犯糊涂”,干起了诈骗勾当。 郑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何某的孩子转学至莆田某中学,但需要何某先支付费用人民币10000元。何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微信向郑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通过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元。可郑某收到钱后,答应帮忙何某孩子办理转学的事情却没了下文,还找各种理由不归还钱款,何某这才发现被骗并报警。同年12月28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筱塘南街邮局旁一饭店内抓获郑某。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郑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责令郑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返还何某。 法官提醒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都想让孩子在条件更好的学校就读。许多骗子利用家长这一心理,以能帮助学生择校、转校为由,骗取钱财。广大学生家长要提高甄别和防诈骗能力,切莫轻信他人,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同时,提醒家长要注意保护个人的身份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朋友的身份、家庭情况等资料泄露给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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