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保护电力设施 > 正文 |
2019-07-02 19: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2019年3月3日,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荔城区新度镇东埔余村进行新建福厦铁路梅山特大桥桩基施工时,吊车司机误以为高压导线带有绝缘外皮,在明知上方电力线路有电的情况下盲目作业,野蛮施工,致使吊臂与上方电力线路距离过近,造成线路跳闸停电,现场车辆爆胎,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该起事故导致供电中断十几分钟,给供电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已经违反了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相关规定。市电力执法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武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相关规定: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法律责任: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