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五旬老妇因嫖资纠纷 诬告他人抢劫强奸

2019-07-05 18:24  何遇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7月5日讯(通讯员 何遇舟)因对方不肯支付500元嫖资,五旬老妇以被强奸未遂和抢劫为由,向当地公安报案,致使叶某被刑拘。在收到15000元后,老妇又改口称未发生案件。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3月份的一天,叶某来到马某家中,双方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事后,双方因嫖资发生纠纷。

因对方未支付500元嫖资,马某于第二天向公案机关报案,隐去了嫖娼情节,谎称自己被强奸未遂,自己的现金及一些首饰被叶某抢走。做笔录时,叶某对强奸和抢劫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公安机关随即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并对叶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随后,叶某亲属通过马某的亲属,支付给马某15000元,马某于是赶到派出所告诉民警真实案情,双方系因嫖资产生纠纷后,自己当时被打,因气不过才诬告马某。而此时,叶某已经被刑事拘留7天。

庭审中,马某主张15000元是叶某家属看到自己脖子受伤后,主动支付给自己的,并非主动索取;自己今年已经56岁,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属文盲,更不懂法律,本案事出有因,自己并非恶意诬告,叶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诬告陷害罪。考虑到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