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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16:16 何遇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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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8月21日讯(通讯员 何遇舟)农村自建房屋,将部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承包方,当发生工人人身伤亡事故,房主也要承担责任吗?近日,秀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于某主要从事农村建房相关工作。2018年初,于某经人介绍得知陈某打算翻新老宅,于是与陈某达成协议,由于某负责承包陈某位于秀屿农村自建农村房屋的水泥浇筑工程。后于某雇佣叶某等人入场进行施工。 2018年11月13日,叶某在灌浆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边缘摔下受伤,后被送至附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21天,共支出医疗费9万多元。其间,于某垫付3万元、陈某垫付1万元。于某在事故发生前为叶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为200元。事故发生后,叶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10800元。后经伤情鉴定,叶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经叶某计算,自己因受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1.6万元,应全部由于某和陈某赔偿,扣除俩人已垫付的部分及保险金,还应赔偿16万元。 陈某认为自己已经将工程发包给了于某,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且叶某是因自己粗心大意从二楼楼面摔下的,与自己无关。而于某认为这是个小工程,自己与叶某是工友关系,一起受雇于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三方对赔偿数额及责任分担分歧较大,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后叶某将俩人起诉到秀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叶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某虽是损害事故的受害人,但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叶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和保险赔偿,还需承担6.72万元;陈某作为发包人,明知于某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将房屋水泥浇筑工程发包给于某施工,其对承包人的选任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还需赔偿4.4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大量翻修、新建住房。该案主要涉及农村居民自建私人房屋,雇请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人员承包施工。相较于专业的建设公司,他们往往存在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备简陋、缺乏监督管理的情况。一旦在房屋建造时发生工人人身伤亡事故,建房户和承包人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矛盾大,调解也比较困难。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建筑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则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房主将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一般就会认定其具有选任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雇员受到损害,房主往往要与个体工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将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因承包人不需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就不能以资质作为选任过失要求房主承担责任,但如果房主对承包人的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作出一定的指示,因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害,亦应认定为房主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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