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2019-09-09 19:57 何遇舟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莆田9月9日讯(通讯员 何遇舟 本网记者 江瑞鑫)陈某与叶某同居后诞下一女儿,但还没等到领结婚证,双方便解除了同居关系,父亲陈某从此在女儿的生活中消失十多年。母亲叶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诉请陈某支付自分居以来的未曾支付的抚养费。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需一次性支付十多年的抚养费。 事情还要从2004年说起。当年2月16日,陈某与叶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6年1月27日,双方生育非婚生女儿小叶,后双方于2007年8月1日解除了同居关系。 庭审中,叶某主张自己与陈某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有约定女儿小叶由叶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给叶某1000元的抚养,但陈某只给过一次1000元后,便再没支付过任抚养费。现请求判决小叶由叶某抚养,陈某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叶自分居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197000元。 陈某在庭上辩称,有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抚养费,并未拖欠抚养费。就算是有拖欠抚养费,叶某的请求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只能请求近三年的抚养费。同时,陈某要求法院判决小叶由自己直接抚养。 通过庭审调查,法院查明小叶自父母分居后一直随母亲叶某生活,在征询其意见时,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另查明,陈某已于2012年与案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双方对关于抚养费的主张均没有提供切实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均不予采纳。结合本案实际,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不宜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小叶由叶某继续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为法定义务,陈某未证明自己支付过抚养费,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抚养费。陈某主张叶某的部分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故法院判决小叶由叶某抚养;陈某一次性支付给叶某2007年9月至2019年2月止的抚养费55200元(每月400元);自2019年3月,每年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叶成年。 陈某不服判决第二、第三项的内容,提出上诉,认为已支付过抚养费,并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异议,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鉴于陈某此前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且本案中陈某每年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不高,一审判决每年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都处于弱势,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请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