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11月15日讯(通讯员 陈志瑜)小杨在一场酒局中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父母便将同饮者小清、小松以及酒吧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三者赔偿经济损失。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小清、小松与小杨相约一同在莆田某酒吧小聚。期间,因过量饮用洋酒,小杨便醉倒在沙发上,没有动静且出现尿失禁。之后,酒吧保安将小杨搀扶到的士上,小清、小松将小杨送往宾馆后,发现情况不妙,便打电话叫了救护车,而在送往医院途中小杨已无生命迹象。 小杨父母认为小清、小松及酒吧在小杨生命垂危之际,没有尽到最基本的照顾、注意、妥善处理并及时抢救的义务,而是继续喝酒、放之任之,造成小杨醉酒丧生的悲痛结局。故请求三者按经济损失的60%共同赔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1.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晓自身的酒量,在饮酒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健康安全负主要责任,其生前酒量一般,应意识到要十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宜再过量饮酒,但却饮酒至不醒人事,并致死亡的意外结果。2.小清、小松作为当晚与小杨一同饮酒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清楚过量饮酒会导致的结果,在饮酒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同行中其他人的反应,若出现醉酒也应停止饮酒并采取相关救护措施。但是,小清、小松显然未及时制止小杨饮酒,在小杨醉酒呕吐后也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小杨被两人架着扶出酒吧时已经完全没有意识,且当时已将近凌晨四点。故小清、小松对小杨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3.酒吧作为娱乐场所,消费者到该场所内多为饮酒作乐,其未存在强制小杨等人饮酒及劝酒的现象,小杨也是由该酒吧的安保人员搀扶出酒吧,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故其对小杨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小清、小松应对小杨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小清、小松应按经济损失的20%赔偿给小杨父母约15万元,小杨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酒吧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故依法判决小清、小松共同赔偿给小杨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5万元。 近年来,因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案子层出不穷,饮酒后,醉酒者往往失去自我照顾的能力,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作为共饮者有提醒阻止同饮者过量饮酒、照顾、护送、通知家属等安全照顾义务,若饮酒中或者酒后明知存在安全风险却未尽到合理的协助义务,一旦醉酒者出事,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饮酒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酗酒、劝酒等不良行为,避免悲剧的发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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