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2019-11-18 14:46 林梅金 郑祥熙 林晓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东南网莆田11月18日讯(通讯员 林梅金 郑祥熙 林晓霞)每逢节假日,商场总爱搞一些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爱吃瓜的群众”总是不愿意错过这种热闹,争先恐后地占据有利位置,时不时还要欢呼几声,但是这种行为却潜藏着一定的风险!近期,仙游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2017年年底,黄某向某物业管理公司临时租赁鲤南镇某广场场地用于组织9天的篮球赛事。比赛的第四天,73岁的谢某作为群众在篮球架后面观看比赛,彼时篮球运动员陈某带球上篮,由于惯性作用陈某撞到了篮球架后面的广告牌,广告牌又撞倒围观的谢某,导致谢某受伤住院。因多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谢某向仙游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黄某、陈某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因篮球运动而起,篮球运动风险程度对管理的要求较高,同时对场馆、场地亦有一定的标准要求。陈某作为球员因激烈运动导致的身体惯性非意志所能完全控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本案比赛的组织者黄某、场地的提供方某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黄某未在比赛期间安排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未对观赛群众进行安全提示及引导、未对比赛场地进行合规性和安全性设置;某物业公司未对场地设置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协助和监督。正是由于篮球场地设置的不规范,才导致运动员陈某因惯性作用而脱离篮球场地界限,冲撞充当篮球场围栏的广告牌,进而致围观群众谢某受伤。据此,经仙游法院一审、莆田中院二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0%的责任份额共计4万元赔偿款;黄某承担60%的责任份额共计6万赔偿款;运动员陈某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吃瓜群众”也不好当,看热闹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场地提供者、组织者更不能掉以轻心,举办大型比赛要尽高度注意义务,安排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场地设施的牢固性、安全性,以防伤到围观群众。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