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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分手后欲再见女友 竟持刀控制女友母亲

2019-11-29 11:48  黄盈熹 杨榕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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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莆田11月29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杨榕榕)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感情问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案件。
  2019年2月,小李因与其女友小芳分手未能联系到对方,便到小芳家中欲与小芳见面。到小芳家中后,小李因怀疑小芳母亲故意不让小芳与其见面,在二楼大厅处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芳母颈处,控制芳母的人身自由,以此要挟小芳与其见面。公安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小李仍持刀控制芳母。经劝解,小李释放芳母,并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小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小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李为让芳母同意其见女友,以持刀架在芳母颈处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剥夺芳母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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