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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09:58 莆田市电力执法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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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涵江区梧塘镇九峰村私人业主刘某某在220kV顶涵II路#29-#30塔导线保护区内进行临时起吊构架作业过程中,吊车钢丝绳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引发跳闸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 莆田市工信局于2019年9月2日正式立案,传唤涉案有关人员到执法办公室进行询问笔录,进一步对案情进行剖析。经调查核实认定:肇事者刘某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情况下,安排吊车司机进行野蛮施工作业,导致吊车钢丝绳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线路跳闸事故发生,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2019年11月8日莆田工信局依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五十七条规定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7]366号)、《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大项一般档,处以当事人刘某某人民币二万元整罚款。
相关链接 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文、图由莆田市电力执法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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