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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情侣发生金钱转账 结果要不回来了

2019-12-12 10:08  黄盈熹 杨榕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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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莆田12月12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杨榕榕)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之间发生金钱转账,一方为了逼对方还款,自己写好《借条》和《收据》,让对方盖指印,最后还是因证据不足没法讨回钱财。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初,95后的小蒋(女)在莆田某驾校报名学车,在培训期间认识了90后驾校培训教练小王,之后俩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小蒋在恋爱期间多次通过各种网上平台借款给小王使用。
  据小蒋陈述,2017年,其通过各种网上平台借款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给小王共计17万元。因自己无力偿还网络贷款,还让父亲帮忙偿还。当其反应过来时,开始向小王催讨转给他的款项,此时小王却有意躲避不愿偿还。
  之后,小蒋和家人一起在福州找到小王,并让其在自己事先写好的《借条》和《收据》上盖指印。《借条》和《收据》载明,小王于2018年1月向小蒋借款17万元并收到现金。
     因小王没有按期还款,小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王偿还借款1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小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小王偿还借款,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已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或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本案《借条》及《收据》格式系事先打印,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处的内容甚至借款人及收款人签名均由小蒋填写,不符合民间借贷常情;小蒋主张的出具债权凭证过程无法认定小王在《借条》及《收据》上按指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借条》及《收据》上载明,小王于2018年1月向小蒋借款17万元并收到现金,与小蒋陈述的借款过程相互矛盾。小蒋提供的网络平台借款APP清单系其自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提供的与小王的微信交易记录仅可证实其共转账给小王9万多元,期间小王亦微信转账给小蒋1万多元;其主张其他款项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故小蒋主张小王向其借款17万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其请求小王偿还该款及相应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爱情需要理性,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现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额不小,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本案中,小蒋仅能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向小王支付款项,但其提供的《借条》《收据》除了手指印是小王盖的,内容及签名均是小蒋所写,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该款项达成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借条》及《收据》上载明小王是于2018年1月向小蒋借款17万元并收到现金,与小蒋陈述的借款过程相互矛盾。此时,双方的经济往来不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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