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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17:59 陈宝林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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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19日讯(通讯员 陈宝林)“零首付买房!现房!不用担心资金周转问题,我们可以介绍一笔借款给您当首付,三个月内还款无需利息……现在购房,还能享受政府补贴一平方300元……”听到销售人员这么介绍,是否心动?这不,家住仙游度尾的小李就心动了! 二十出头的小李收入不太稳定,但一直想在城区买套房子,认为现在娶媳妇没套房子、没辆车子不太容易,所以一听销售这么介绍,就赶紧把销售人员给的材料都给签了。手头不宽裕的小李经过开发商的牵线,向傅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买房首付,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款,只需偿还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则需要承担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且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但小李没想到,之后银行贷款并未批下来,销售人员也未将贷款风险告知于他。三个月过去了,因小李无力偿还借款,傅某某将其诉至仙游法院。 收到起诉材料的小李傻眼了。“我当时就没什么积蓄,想着说零首付,银行贷款办下来就去还首付借款,每个月只需承担贷款利息,哪想到银行不贷款给我。而且销售人员给了我一大叠的材料,我一激动就没有认真看内容,销售说哪里需要签字我就签,怎么还要违约金、利息……”小李诉苦道。“那是你跟开发商的事情,我真金白银借给你,你就得还钱啊!”傅某某一听小李这么辩解可不干了。 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析理,最终,傅某某放弃了违约金及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案件得以结案。 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没有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利息等诉讼请求,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将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只片面强调利好的一面,甚至断章取义,故意不告知背后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在购置房产时,一定要比对书面合同,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确认清楚后再签订。对于未写入合同里的口头承诺,必须要求对方及时补写进去,避免出现纠纷后对方不承认,而产生举证困难的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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