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12月23日讯(通讯员 林昭霞)雇员工作中受伤致残,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有权索赔,如能索赔,又该向谁索赔?近期,莆田市城厢法院审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曾多次为城厢某家政公司提供劳务,进行户外保洁工作。2018年7月22日,与该家政公司有业务合作的程某,通知李某当天上午前往一家招待所清洗厨房油烟机。工作过程中,李某因眼睛碰到清洗剂致伤。 事发后至2019年1月4日,李某经多家医院多次治疗,共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12627.52元。治疗期间,该家政公司支付1500元给李某作医疗费。因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该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2018年12月11日,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35日、护理期为60日。李某起诉后,双方主要就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李某是否有权仅向家政公司而不向程某主张赔偿、李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赔偿数额等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城厢某家政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确认其与李某系劳务关系,因此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该家政公司虽主张事发项目系其与程某合作,但其自认双方合作对外系以家政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故李某仅向家政公司主张权利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作为雇员,曾多次受雇进行户外保洁工作,对清洗工作存在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其未佩戴护具、未合理操作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确认分别由该家政公司、李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法院认定赔偿费用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6211.27元,城厢某家政公司承担70%即95263.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500元后。法院最后判决城厢某家政公司应支付赔偿款93763.9元。 城厢某家政公司和李某不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工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雇员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用人单位的城厢某家政公司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因雇员李某有较为重大的过失,故相应减轻城厢某家政公司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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