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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TV】莆田律师在线:什么是非法放贷?

2020-01-02 08:39  江瑞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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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什么是非法放贷?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许梦律师回复:

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涉及刑事犯罪的罪名和特征。

所谓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常见的有“职业放贷”“高利贷”“套路贷”“裸贷”以及以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催收赌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不能完全划等号。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体现为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而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的模式,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

非法放贷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以营利为目的;

2.具有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但是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3.必须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属于非法放贷所指的社会不特定对象。但是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或者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又或者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视为非法放贷中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律师建议:

朋友间的互帮互助借钱过难关是可取的,但不可将放贷视为赚钱的手段,并以放贷为业。出借借款时可约定利息,但不应约定过高的利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催讨借款时应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如通过重签借条、和解、诉讼等途径,不应通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威胁恐吓等方式暴力催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网记者 江瑞鑫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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