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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159万元 莆田秀屿法院:赠与无效

2020-01-21 08:54  何遇舟 李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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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月21日讯(通讯员 何遇舟 李娜)为长期保持与“小三”的亲密关系,莆田一男子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100多万元赠予“小三”,后来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小三”使用。近日,林女士将丈夫杨某及其“小三”康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小三”150多万元行为无效,判决康某返还钱款及利息。莆田市秀屿法院一审认定杨某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康某归还1353398元。

林女士与杨某自1980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共生育三个子女。林女士主张,自2010年起至2018年年间,杨某与康某认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其间,康某以各种理由向杨某索要钱财。杨某为了讨好康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在妻子林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卡24次转账给康某共计1005998元。后来为了方便,杨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康某保管使用。康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先后通过银行ATM机取款123次共计559500,在酒店消费2900元,杨某还花费26800元为康某购买了一部二手车,合计1590198元。现请求法院确认杨某向康某赠与行为无效,并赔偿利息损失。

康某辩称,不清楚林女士与杨某二人是否系夫妻关系,部分转账系杨某向其借款和投资款,部分款项系杨某购买海鲜,部分款项系杨某与案外人之间的款项往来,还有部分款项及2900元酒店消费系处理名誉权纠纷及消除影响的花费。

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女士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超过三十年,建立了较为坚实稳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杨某未经林女士的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1353398元无偿给康某使用,该行为属于赠与。因该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林女士的财产权益,事后也未得到林女士的追认,故该赠与无效,受赠人应予以返还。林女士诉求确认赠与无效并予以返还,法院予以支持,诉求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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