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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14:46 陈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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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月11日讯(通讯员 陈斌)近日,仙游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这是仙游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4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偿还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经催讨未果,陈某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尚欠借款31000元及以借款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的事实,有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并支付合理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判决:一、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为什么分两个时间点计算利息?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这个规定,对解释出台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仍适用“原司法解释”利率保护的上限,不具有“溯及力”,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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