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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7:07 张世伟 叶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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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1日讯(通讯员 张世伟 叶超)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工人不慎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建房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坠楼受伤,相关人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纠纷、争议的焦点。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 记者了解到,林某在修建自建房屋时,将房屋的订模板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再将其中的水泥浇筑部分分包给薛某,薛某又雇佣杨某施工。施工过程中,杨某从二楼掉到地面,致其九级伤残。 经法院审查认定,杨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余万元。 其中,杨某直接为薛某提供劳务,杨某在从事施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薛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薛某宜承担55%的赔偿责任。林某作为建主,其系受益人,且其将房屋的订模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具有选任过错,林某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本身并没有相应资质,却向林某承包房屋订模板工程,后再将其中的水泥浇筑部分分包给同样没有相应资质的薛某,张某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搬模板的过程中,理应预见或发现潜在的危险,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保障自身安全,致使发生坠落事故,杨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后果,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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