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网络辟谣举报平台 > 案例解析 |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龙岩公安24小时不间断开展互联网信息巡查,对发布不实疫情信息者进行教育警示,对造谣传谣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依法查处。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对5名涉嫌故意传播疫情谣言者,依法行政处罚。
以下是散播新冠肺炎谣言的警情通报:
案例1:
1月25日,中都镇古坊村村民张某,在一微信群散发一则“中都镇水坑村发现第一例感染者,一家人带上杭县医院隔离”的谣言,发现后中都派出所立即受案查处, 1月25日下午,上杭县公安局中都派出所书面传唤涉嫌散布谣言的张某到中都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陈述其发布不实虚假谣言的违法事实,现已对张某处于行政处罚。
案例2:
1月25日晚,何某在手机微信群中未经核实散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负面谣言称“走亲戚请不要往白沙走有一例冠状肺炎了”,并附1段11秒医务人员穿防护服在某乡村工作的视频。1月25日当晚23时许,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将何某传唤到城郊派出所进行调查,何某到案后对其在微信群中未经核实散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负面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之后民警对何某散布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1月26日上午,赖某在“某工作群”发布了一条“庐丰到城里的路被封住了,乡下的不准到城里,有交警在执勤”、“在庐丰安乡路段被沙石封住了”等不实谣言,上杭县公安局庐丰派出所依法对赖某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4:
1月27日中午,林某在家中用手机在四个微信群内造谣称:“近期基本都是坏消息。但我现在有个好消息告诉大家。交警大队内部明确,最近一段时间不查酒驾。担心吹气传染。”随后上杭县公安局民警对林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5:
1月30日下午4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吴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发帖称:“策武卫生院已全部搬迁工贸新城,现在的策武卫生院用作病毒隔离,且童坊2例病者于昨天入住策武卫生院隔离。请各位乡士乡民组织起来,向上级反映,把外地病毒隔离病者转离我乡,确保本乡村民健康平安。”该帖导致更多网民在微信群转发,造成群众心理恐慌,使得一些村民组织人员在策武镇政府聚集闹事,影响恶劣。长汀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第一时间对该案展开调查,并成功将违法行为人黄某、吴某抓获归案,两人均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吴某做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龙岩警方郑重申明,将对“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动,进行严厉打击。
一经发现以上违法犯罪
将严惩不贷!!!
清朗网络空间
不信谣 不传谣 不造遥
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
众志成城 万众一心
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战!
热点排行 |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