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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教育局不再为失信人员子女办理学籍”的消息在网络流传,网传说法打着“市教育局”的旗号,称“如学生父母征信被列为失信人员,一律不接收入学、转学”。相关传言在深圳、南昌等多地传播,引发关注。
经核实,当地教育局并未发布网传所谓“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在深圳、南昌不能正常享受教育权利的说法更是子虚乌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可见,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只是限制其子女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对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等并没有进行限制,也未将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列入限制范围。
经搜索发现,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子女教育的不实消息不在少数,其中“老赖子女高考710分被拒录”“老赖子女被强制退学”等信息传播较广。事实上,此类消息近年来一直被传播,同样的故事情节,仅仅更换了老赖子女的名字,内容如出一辙,套路依旧。
这类谣言通常在开学、高考等时间节点传播,混淆视听,对学生和家长造成困扰。最后提醒大家,请以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勿信来源不明的小道消息。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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