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对血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检
对血检结果有异议 当事人可申请重检
据丰泽交警大队有关人士介绍,5月1日“醉驾入刑”后,醉驾嫌疑人一旦被查获,必须由两名交警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对嫌疑人抽血,交警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警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 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警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血样鉴定结果出来2个工作日内,鉴定机构必须将鉴定结果送达交警部门。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即送检另外一份血样。
——【司法实践】——
危险驾驶罪达不到逮捕条件
刘海耀说,单纯的危险驾驶罪,连拘留的条件都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七种情况才达到拘留的条件,即正在预备、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一般的危险驾驶并不符合以上拘留条件,而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检察院才会批准逮捕。所以,对一般的危险驾驶罪,不予以逮捕。
刘海耀认为,为简化程序、节约成本,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省去刑拘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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