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规】
6种情形不予处罚或征收
1、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5、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从重处罚或征收
按照《办法》,有10种情形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
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2、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3、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4、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5、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6、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7、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
8、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
9、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10、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主动报告,从轻处罚或征收
按照《办法》,有六种情形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
1、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
4、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7、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署名。(记者 章微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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