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意见落地"闽八条" 将加大征迁货币补偿力度
东南网11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小琴)落地国内首个省级楼市救市政策“闽八条”,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除了明确首套房和房改房的认定、契税优惠、公积金简化和提取范围,简化房产市场行政审批环节、(对部分人群)取消限购等优惠政策外,意见还提出,刺激商品房销售,将加大征迁货币补偿力度。 “闽八条”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今年8月8日正式出台,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被业界称为“救市猛药”。 签订购房合同后 个贷一个月内放款 据介绍,意见放宽了首套房认定,同时也放宽了购房限制,8月1日起,凡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此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在泉州行政区域内,购房房屋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的机构、个人(不含港澳台),在泉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意见提出优化金融信贷服务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要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 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优化公积金利用率 甚至可付物业费 意见提出,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个贷业务承办银行,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归集存储银行应优先安排“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额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因“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的商业性贷款利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贴息。 意见指出,应简化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手续,激活房屋租赁市场。相关部门还将细化低收入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等。 建设、购买精装房 财政奖励营业税、契税 意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对预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允许房地产项目按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相应作出价格调整,防止“烂尾楼”情况出现;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房。精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此前,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面积比重,需达到总面积的70%以上,至2015年7月31日,此条规定将不再继续审查。 刺激商品房销售,泉州提出,将加大征迁货币补偿力度。各县(市、区)在棚户区改造和石结构改造中,将提高货币化补偿比例,出台征迁户购买商品房鼓励政策,活跃商品房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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