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石狮一天查3辆违法违规校车 9月6日上午8时许,石狮交管大队宝盖警务队民警巡逻时发现,在环湾大道九龙山旧路一支路口,一辆专用校车为节省路程和时间逆行。民警对司机洪某进行安全教育,并处罚款100元,记3分,同时对校车所属幼儿园发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抄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立即整改。 当天上午,祥芝中队查获一辆校车存在不按规定停靠、灭火器过期、校车警示灯不工作、校车标牌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机被处罚款400元并记4分。当天下午,永宁中队在共富路查获一辆专用校车,该车路线牌已过期,未办理审核手续,司机被处罚款200元并记2分。 □相关链接 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入罪 新学年开始时,公安部交管局曾发布交通安全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通过。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修正案将原有内容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苏州日报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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