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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16-02-18 10:32: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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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泉州市、“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利用。

遗产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更改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照行政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分布在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和南安市,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码头、美山码头)、真武庙、九日山摩崖题刻、泉州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泉州府文庙、老君岩造像、泉州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与陆上交通史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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