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4日讯(通讯员 万小翠 本网记者 谢玉妹)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实守信,日前,泉州市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安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意见》规定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十种情形和纳入“黑名单”记录的六种情形,明确了纳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告知、信息交换、信息公布、信息移出六个基本程序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 《意见》要求,各级信息采集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事实证据及资料。相关资料的存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分级负责。 《意见》自2016年3月1日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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