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后,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泉州市加大投入,在省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出台市级补助办法,进一步加大扶持社会办医力度。日前,泉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制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泉州市财政预计投入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行专项补助。 □本报记者 郭雅莹 通讯员 王家春 补助范围 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办法》,补助范围涵盖两种医疗机构。第一种是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 第二种是由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但其社会力量出资比例超过50﹪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属于《办法》扶持和补助范围的医疗机构将不再重复享受公立医院定项补助政策。 补助条件 医疗机构需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办法》规定,申请补助的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一是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医疗纠纷,医院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二是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校验(含年检)合格;三是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四是专科医院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综合医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 补助项目 设一次性开办补助等多个项目 《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泉州市市、县两级财政将给予医院一次性开办(建设)、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补助。 其中,对于通过建设、购买或自有房屋(厂房等)改扩建等方式拥有产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办法》将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别给予三甲综合医院1000万元、二甲综合医院(含三乙)500万元、三甲专科医院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同时,泉州市还将结合医疗产业政策和医疗资源区域规划,根据医疗机构分类,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不同原则给予配套持续运营补助。补助原则为:市级综合医院0.6万元/床·年;市级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专科)0.5万元/床·年;县(市、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市、县按1∶2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给予0.2万元/床·年补助,其他由县级财政承担。 此外,为了鼓励社会办医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社会办医机构如获得国家、省、地市级重点专科的,财政将分别给予300万、100万、50万元奖励。对于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则按《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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