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徐锡思)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作为泉州市首部实体法,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qz.gov.cn)互动交流专栏、邮寄信函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二号楼2207室(注明“海丝史迹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发送邮件到qzfzb@fjqz.gov.cn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24点前。海都记者了解到,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49条,分为总则、申报评定、保护与管理、传承运用、执法监督、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章节,其中许多条文都非常有针对性。 【保护范围】 主要有三种史迹 航海通商、多元文化、城市建设 条例征求意见稿所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 具体说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级别,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其他统称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 【谁来保护】 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基层组织负责具体工作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主动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等工作。 此外,提出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现场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保护管理】 每个县至少配备5个以上专业人员 保护和管理,最终要有人执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开展辖区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保护监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每个史迹点要配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此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影响或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但是也不能关起来,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 【经费保障】 一是列入本级预算,二是设立专项资金 保护工作需要经费,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个保障经费的途径。 首先,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监测、展示、利用、研究、宣传和培训;其次,市政府依法设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法律责任】 破坏史迹最高罚50万,失职渎职要处分 有关文物破坏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破坏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破坏行为,包括未批先建、擅自迁移、擅自铲除、擅自修缮明显改变原装的,对那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造成破坏的,也被列入处罚范围。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针对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造成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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