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实施工业稳增长鼓励措施 单家市直企业 最高奖2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黄文珍 通讯员陈涛)记者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为帮助工业企业应对复杂经济形势,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支持工业企业稳生产、促转型、调结构,《关于实施工业稳增长鼓励措施的通知》已下发,明确在2016年对符合条件的泉州市工业企业实施奖励措施,符合条件的泉州市直属有关企业,可于11月10日前申报奖励。 据了解,在奖励标准上,按企业房产面积3元/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2016年上半年所缴纳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单家企业不超过250万元。 申报条件上,企业必须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2016年上半年缴纳增值税达到去年同期的80%(含)以上;同时,企业已按时足额缴纳2016年上半年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用地、建房手续合法有效。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不予奖励。 按照属地原则,县级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和税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涉及市级财政分成部分,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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