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明确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近日,泉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各类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该《意见》适用范围为泉州市中心市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覆盖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在这些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均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划拨商服用地 独立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分割共有宗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在宗地权属来源合法和已办理该房产首次登记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标定楼面路线价10%计收土地出让金;没有路线价的,以申报之日的级别标定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 ●划拨住宅用地 独立宗地(除个人住宅用地外)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 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手续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以申报之日的标定基准地价20%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收取整宗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容积率小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地面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大于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的,按基准楼面地价20%计收土地出让金。 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划拨商品房等分割共有宗地(套房),在宗地权属来源合法和已办理该房产首次登记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下,房屋交易时方可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并由交易双方先到税务部门计纳税后,以计税价格的2%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修正,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被拆迁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于划拨用地的,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有扩购的,收取扩购部分相应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者或交易受让方申请缴纳。 ●划拨工矿仓储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以后(含当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划拨其他用途用地 其他用途用地指除上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用地。宗地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地价的60%收取。(记者 李波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