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拍案说法 > 正文

产品名不副实消费者起诉 建材店退还货款并赔偿

2019-03-13 07:53:19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产品名不副实 建材店被判赔3倍 经调解双方达成1倍赔偿协议

订购的衣柜和鞋柜,商家开单的是一个品牌,曾女士发现安装的却是另外一个品牌。法院一审判定,商家此举构成欺诈,除了退还2.35万元货款外,还得3倍赔偿消费者7.05万元。建材店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商家除退还货款外,另外赔偿2.35万元。

案情

衣柜鞋柜品牌不符 消费者起诉商家

2017年11月份,住在泉州市区的曾女士因装修需要,来到周某林的建材店。建材店位于中心市区某大型建材家具广场内(以下简称建材广场)。

然而,这是一次不愉快的经历。

曾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建材店、建材广场声称其出售的衣柜、鞋柜均为“奇田”品牌,并对其所使用的衣柜与鞋柜的材质作出承诺。她与建材店、建材广场签订了订货合同,全额支付了货款23500元。商家口头承诺安装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并且2日内可以安装完毕。然而,商家一直拖延到2018年1月26日才上门安装。

令曾女士想不到的是,因送来的衣柜和鞋柜与现场尺寸严重不符、配件未到等原因,导致这些家具无法安装完毕。她还发现,建材店、建材广场在交易中存在假冒奇田商标、假冒生产商以及掺假等欺诈行为。

因此,曾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退还2.35万元货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院判决建材店、建材广场赔偿她3倍的货款金额7.05万元。

被告

品牌是习惯性开单 不存在欺骗欺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结果表明,所安装的鞋柜等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建材店辩称,其不存在欺骗欺诈行为,其是根据现场对比色卡选定材料,双方全过程都有微信聊天沟通记录,至于品牌是习惯性开单。安装过程是经过客户同意的,只是收口条没收好,客户不同意做收口。之前经过工商部门调解,其不存在欺骗欺诈。这些都是定制产品,无法解除合同。

建材广场与建材店的答辩意见一致。

据悉,周某林是广东省佛山市奇田木业有限公司泉州市的特约总经销商。建材店向建材广场租赁展厅经营奇田品牌整木家具。

当时,建材店给曾女士的《订货/销货单》载明,商品品牌为奇田,商品名称为衣柜、鞋柜等。

一审

商家构成欺诈 判赔3倍货款

经审理,丰泽法院认为,虽然曾女士定做衣柜、鞋柜的板材张贴有品名“联曼”的标签及经过她确认,且双方协商过程中均未提及品牌,但建材店不论从其门口或展厅内部,其标识均为“奇田整木家居”而无其他标识,该标识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让曾女士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奇田品牌的产品。因此,如周某林销售的是非奇田品牌的产品,负有向消费者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综合相关证据,建材店以俗称的“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在足以让消费者误认其是销售奇田品牌的情况下,未对曾女士定制的衣柜、鞋柜品牌尽如实告知义务,且在《订货/销货单》明确载明商品品牌为奇田,建材店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曾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曾女士还请求建材广场承担责任,但其作为展厅的出租方,与曾女士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解除曾女士与建材店订立的《订货/销货单》;建材店退还2.35万元货款;建材店将衣柜与鞋柜搬离并恢复原状;建材店赔偿7.05万元。

建材店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建材店退还2.35万元货款,并赔偿曾女士2.35万元。若建材店未按约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入曾女士指定的账户,曾女士有权就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奕辉 王东飘)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