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宣判首起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洛江一公安分局副局长被判7年 东南网3月19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唐新坤)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某派出所所长,却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昨日下午,石狮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这也是石狮审理的首起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石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某派出所所长期间,2016年在董某、吴某等人涉嫌“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侦办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董某逃避法律处罚,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公安机关供认的出钱雇请卢某的供述内容,告知董某等人,以暗示董某、吴某翻供。后犯罪嫌疑人董某、吴某、卢某等人遂商议翻供,并决定由卢某独自揽下罪责。后来,被告人康某又受人请托,同时又帮助董某等人逃避处罚,在明知被上网追逃的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 此后,董某、吴某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其间,该案经办民警多次向被告人康某汇报吴某、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被告人康某在明知放任上述行为会导致吴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应当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却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当时未被追诉。 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康某放任对卢某的监管,导致卢某继续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使、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0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 此外,被告人康某于2003年至2018年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所任职的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以及主持任职派出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之谋取利益。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充当卢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造成卢某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三百元。 据了解,该案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石狮审理的首起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石狮市扫黑办组织公安、检察干警、司法局及部分市直机关部门干部到场旁听庭审;同时邀请洛江区监委组织辖区内公安干警、监委干部到场旁听庭审。下一步,石狮法院将继续聚焦打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办案节奏;强化打击合力,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以更高站位、更大决心、更强力度,确保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