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傅恒 通讯员 陈斌理 都说马路不能乱穿,因为,这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对别人的生命也不负责。去年12月7日,早报报道在泉港区界山镇一名行人因为横穿马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不幸去世,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近日,该行人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泉港法院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行人加速横穿马路 与摩托车相撞致驾驶员死亡 记者从警方调取的路段监控看到,去年10月9日下午4时26分,白衣男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201线界山镇玉湖村路段时,行人陈某霞突然加速横穿马路,摩托车驾驶员试图躲避,但避让不及,车右侧与陈某霞身体左侧发生碰撞,碰撞之后,两人双双倒地。事故发生后,行人陈某霞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直接离开。 据泉港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介绍,他们到达现场后,受害者已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路面上只有一部摩托车倒地,离摩托车不远处有一摊血迹。 警方通过走访事故周边的学校,从学校监控匹配出嫌疑人陈某霞的相貌特征以及具体信息,并于当天晚上9时30分许,在陈某霞家中将其抓获。她交代,事发时自己过马路未曾观察来车,自己被撞倒也受了伤,因为害怕就逃离了现场。 在民警对陈某霞的讯问中,陈某霞对民警的事故认定表示很吃惊,她认为自己是一个行人,为什么她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她还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据交警介绍,本案中行人陈某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在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遇驾驶员陈某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过来时,陈某霞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来往车辆的动态,在二轮摩托车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致使其本人身体的左侧直接碰撞陈某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右侧,造成驾驶员陈某珠摔倒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 今年2月18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霞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交警提醒广大出行的交通参与者,不要认为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出行中处于弱势群体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要自觉遵守道路运输交通法规,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