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在一私设的娱乐场所坠亡,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赔偿2.5万元——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要赔20余万元 核心提示 小明(化名)与朋友共同饮酒后,一起到小丽(化名)经营的娱乐场所消费,在小便时不慎从二楼坠亡。当晚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赔偿2.5万元,与小明家属达成和解。在向小丽索赔无果后,小明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安溪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判决小丽承担40%的责任。小丽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李达佳 事件 酒后在娱乐场所坠亡 家属向经营者索赔 小丽在一厂房违法私设娱乐场所。2017年1月份,小明与朋友酒后一起到该娱乐场所消费,不慎从二楼楼梯转台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与小明共同饮酒的四个朋友每人补偿小明家属2.5万元,并达成和解。 小明的家属向小丽索赔时,小丽称小明系跳楼自杀,且因自己违法经营娱乐场所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索赔未果,小明的家属向安溪法院起诉,请求小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到该娱乐场所现场勘验,结合事发现场相片,小明坠楼死亡处的护栏由四根钢管并排构成,高度为86厘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规定:钢直梯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厘米。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厘米,离地高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厘米。 判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老板被判赔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丽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称“小明到二楼楼梯转台外小便,应该是喝多了人没站稳就掉下去了”,其在法庭上却主张小明系自杀,但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小明不是自杀,小丽又未能举证证明,因此不予采纳。结合小明身体状态和二楼楼梯转台护栏高度应推定其系酒后失足。 法院认为,小丽虽因违法私设娱乐场所被判处刑事处罚,但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小丽明知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二楼楼梯转台外安全防护栏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在小明醉酒欲往二楼办公室外小便时,未明确提示告知也未派人陪护,因此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小明家属要求小丽承担70%的责任过高,应调整为承担40%的责任为宜。最终,小丽一审被赔偿203900元。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安全防范无小事 经营者马虎不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以及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保护等义务。小丽的疏忽,导致了小明从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二楼坠亡,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防范无小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同时,最好还需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示,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确保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否则将因自己的不作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自己务必尽到谨慎注意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