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东南网泉州频道 > 泉州民生 > 拍案说法 > 正文

男子生产“山寨”运动裤 被判刑还领“禁令”

2020-04-01 09:44:20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产“山寨”运动裤 被判刑还领“禁令”

当事人在三年六个月缓刑期内禁止从事制造、生产、加工服装

早报讯 (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未经授权,通过外包擅自生产假冒品牌运动短裤,洪某日前被晋江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制造、生产、加工服装的经营活动。

2018年7月份以来,洪某未经授权通过加工外包的方式,擅自生产假冒“斐乐”“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短裤,并将上述侵权服装的吊牌、包装以及捆绑等工序,发包给被告人王某进行加工。2018年8月27日,在王某的加工窝点,公安机关查获假冒这两个注册商标的运动短裤2030件。经鉴定,涉案假冒服装货值共计301564元。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综合被告人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为有效预防再犯罪,依法对被告人洪某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制造、生产、加工服装的经营活动。”近日,晋江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如是判决。

据悉,这是该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责任担当,于近期出台14条措施后发出的首张刑事禁止令。这些措施要求强化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攀附、仿冒等不诚信行为,并着力于经济制裁,适当加大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预防再犯罪发生。

●法官说法:被告人洪某、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洪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