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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杀人 罪犯伏法

2020-06-17 10:31:28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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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在南安一家酒店内持枪杀人,黄永忠逃亡广东,最终还是落入法网。昨日,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披露,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黄永忠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零时43分许,杨某甲驾车搭载杨某乙、杨某丙、曾某某至南安市官桥镇巨凯酒店门口,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柯某某(男,殁年36岁)的同行人员黄某甲、陈某某、邱某某发生争执,曾某某动手殴打黄某甲,引发双方打斗,柯某某劝架未果。其间,杨某乙、杨某甲分别电话纠集张某某、黄永忠到场帮忙。

黄永忠携带一把霰弹枪于零时55分许赶到现场。杨某甲与杨某乙从酒店后门进入大厅时,被黄某甲和陈某某等人发现,双方再次发生打斗。黄永忠冲入大厅,朝正欲上前劝架的柯某某后背部猛踹一脚,持霰弹枪朝柯某某颈部射击一枪,致柯某某颈动脉、颈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黄永忠潜逃至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化名“李海生”在该镇襟德路经营一家麻辣串店。2017年4月20日晚上10时许,住在麻辣串店楼上的林某甲认为该店播放音乐和顾客吵闹声音过大,影响其家人休息,与店员林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黄永忠挥拳殴打林某甲,林某甲将挡在黄永忠身前的林某乙打倒在地,黄永忠见状朝林某甲面部猛击一拳,致其鼻骨多处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永忠持枪射击被害人柯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黄永忠受召集参与斗殴并在公共场所开枪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永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黄永忠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黄永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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