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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引发遗产之争 法官:遗嘱有严格要求

2020-07-03 08:58:45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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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遗嘱有严格要求,应遵循法律法规

为防止离世后亲人产生纷争,减少子女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遗产纠纷案件,往往是因订立遗嘱不规范产生的。日前,石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打印遗嘱引发的继子与婚生子间的遗产纠纷案。


案情: 父母亲离世 兄弟争遗产

因城市发展建设规划,石狮市政府征用老蔡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并发放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老蔡、许阿婆夫妻二人可分到征地补偿款10万余元。他们相继去世后,该征地补偿款为二人的合法遗产。

老蔡与许阿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阿江(化名)、阿河(化名)和三个女儿,其中,阿江是许阿婆与前夫所生。因阿江和阿河对这笔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发生争议,老蔡与许阿婆的遗产的归属尚不明确,因此当地村委会暂停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

为此,阿河起诉至石狮法院,请求判令该征地补偿款由其继承取得,村委会应将上述属于老蔡夫妇的遗产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阿河。诉讼过程中,老蔡三个女儿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阿河诉称,父亲老蔡立下一份《遗嘱》,内称,老蔡名下的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回批地使用权等财产均由阿河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三个女儿均称老蔡立下的《遗嘱》是老蔡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三人均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字确认。

阿江辩称,老蔡所立《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签名不是老蔡本人所签,他申请法院鉴定《遗嘱》上的老蔡签名的真实性。

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遗嘱》上立遗嘱人处“老蔡”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

法院: 继承人成见证人遗嘱无效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尚未规定打印遗嘱是订立遗嘱的形式之一,而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且《遗嘱》中虽有见证人签名,但老蔡的三个女儿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老蔡所立《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老蔡三个女儿均明确表示其在继承相应遗产份额后愿将遗产份额赠送给阿河,因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老蔡、许阿婆基于政府征用土地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由阿河享有五分之四的份额,阿江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判决后,阿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规定: 三类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很多人误认为立遗嘱是很简单的事,其实,遗嘱有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并不是轻松的事情,立遗嘱人若不懂法律,易导致遗嘱无效。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处分的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了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免白费工夫或日后引起纠纷。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苏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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