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规模条件对供应商“卡脖子” 为进一步优化泉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日前,市财政局出台相关举措,进一步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活动。 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鼓励社会潜在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要依法进行调研,对潜在供应商可能不满足三家的项目,应提前5天以上在采购人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预算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采购信息。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需求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国计民生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应充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提高对项目的熟知度,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过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规定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及评审方法,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福建省集中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法定采购方式。原则上一个采购项目合同包不超过三个。 (泉州晚报记者蔡紫旻 通讯员施宣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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