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审判”是个伪问题
www.fjnet.cn 2008-03-13   来源:西岸时评    我来说两句

  年前“许霆恶意取款案”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舆论界围绕对该案的定性以及量刑的轻重“打得不可开交”。如今随着“两会”的召开,该案再次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10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许霆案里“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建议制定管制规则避免“舆论审判”。(《南方日报》2008年3月11日 )

  “舆论审判”是随着近年来舆论监督的兴起而提出的问题。何谓“舆论审判”,顾名思义,就是指社会舆论通过对诉讼案件的倾向性评价,从而影响法院及法官对案件的判决,致使法院及法官无法或不能依据法律与事实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舆论却要“肆意”干涉司法,“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舆论审判”也就和“舆论暴力”等词汇一样被打入另册。

  然而,笔者以为,“舆论审判”是个伪问题,管制“舆论审判”更是无从谈起。

  首先,社会有舆论监督权。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即是言论自由,并继而由此派生出人民的舆论监督权。在西方社会,舆论监督甚至被称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承担较多舆论监督职责的记者也被誉为“无冕之王”。正是因为如此,西方社会才形成了和谐的政治生态:公权谦抑、私权彰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殷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逐渐放开言论自由的禁锢,尤其是近年来,舆论监督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人民意愿得以表达、社会弊病受到揭批、民主局面日益呈现,和谐社会建设进入快车道。可以说,虽然中国的舆论监督方兴未艾,但中国的舆论监督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不是范围宽了而是范围有待拓展。既然是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只要在不侵犯他人私权且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就有权对任何事件发表看法。

  第二,“舆论审判”是个伪问题。《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其说该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审判的禁止,还不如说是对法院及法官能够在各种“权力”博弈中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判案件时,法官必须且仅能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其他诸如长官意志、媒体态度都不应成为影响判案的因素,这也是法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如果法官受到舆论的左右或者哪怕是细微的影响,都是悖于职业道德甚至违犯法律的。当然,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难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是作为有着良好职业素养的法官,他必然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判断。因此,“舆论审判”实际上是个伪问题,如果现实中出现了所谓“舆论审判”,我们首先应该追问的是我们法官的独立性哪里去了?

  第三,舆论监督利于公正审判。相反,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能够避免法官的草率,能够抵制法官的腐败。将有些案件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法官才会更加认真地查清事实,才会更加深入地分析法律,才不敢于腐败渎职。正如西方法谚所言“公平正义存在于群众的心中”,适当的舆论监督可促使法官公平正义地审判。这也为近年来的实践所证明:刚开始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判决不当,甚至形成冤狱,后来由于舆论的介入而改判的案例不胜枚举。

  至于陈舒代表所说的许霆案里“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的问题,其实作为法律人,陈舒说了外行话,因为社会舆论没有公权力,若想达到监督效果当然要有声音,而且声音越大影响越大;而法院抑或法官声音只应在法庭中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发出,现代法制社会不允许法官或法院到处指手划脚。

  实际上真正需要管制的是长官意志,真正需要管制的是所谓学者意见。前者有司法系统高官动辄随口说出“某案量刑明显过重”或“某案判得轻了”为证,后者有几年前学者以联名建议书的形式“射向法庭的无影神掌”,这些都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不良的实质影响。(代福华)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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