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为家乡父老做点事”,其实是谎言,何庆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轻巧地赚取丰厚的形象代言费。据了解,万里大造林孕育之初,陈相贵就扯上了小品作者何庆魁和笑星高秀敏,不仅是代言,何庆魁还与陈相贵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的《合同书》。在这份合同书上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拥有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成为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司法审计显示,何庆魁已经从万里大造林公司以借款和形象代言费名义提取了500万元。可见,如果这事不败露,恐怕何庆魁在人们心目中仍然是个憨厚的形象。
“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恐怕这句诱人的电视广告语也是何庆魁帮着琢磨的吧!事实上,万里大造林这个骗人坑人的买卖,就是靠名人博取公众信任。不少人正是冲着这句广告词儿和何庆魁的厚道,高秀敏质朴的形象“代言”,才对万里大造林趋之若鹜,并一个个稀里糊涂地掉进了诈骗陷阱。所以,虽说何庆魁本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可以被理解为“好心办坏事”,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万里大造林公司支付给他的丰厚代言费,实际上取之于诈骗所得的巨额赃款。
值得一提的是,当陈相贵等万里大造林公司高管犯事后,拿了人家形象代言费和利润分成的何庆魁,马上做出反应:极力替人消灾。他以副董事长名义向公司员工和全国购林客户发表《公开信》,为犯罪嫌疑人鸣冤叫屈。其后,何庆魁又在北京某律师博客上发表文章称“造林造不出犯罪”,呼吁搞所谓的“护法维权”。把这番情形与何庆魁当初所说的“为家乡父老做点事”相对照,何庆魁该是什么样的人?利益驱使竟然让他良心变色、是非“双目失明”?
长期以来,一些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无论直接或间接误导了很多消费者。也许,在他们看来,以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代言费,跟平时在商演中获得的出场费一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本质的区别。其实不然,像何庆魁这种代言,即使一开始不知道陈相贵是在诈骗,但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后期,肯定有所察觉,对于这样的诈骗行为,作为聪明绝顶的何庆魁,岂能不想不到后果是什么?陈出事后,竟然还替他消灾,搞什么所谓的“护法维权”,我看这简直是在支持和包庇犯罪。
由此我联想到,葛优形象代言的亿霖木业传销诈骗案案发后,警方全部追回葛优的代言费。我觉得这对何庆魁来说,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对于广大受害者来说,当务之急不是律师们所说的要吸取什么教训,而应该是尽快依法确认何庆魁代言的性质,立即追缴他的代言费及其分成所得。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投资群众的经济损失。(董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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