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未婚生育"与生育权并不冲突
www.fjnet.cn 2008-06-19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我40岁未婚,想要个孩子,能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生个孩子?”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刘银燕解释说,人工授精术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是针对有生育困难的已婚夫妇展开的。对于未婚的女性,是不允许通过这种技术来生小孩的。(《南方日报》6月18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需要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因此,刘银燕主任的解释并没有错。但却有不少人认为,时代在进步,禁止“不得未婚生育”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应该进行修改法规,或者应该特事特办。

  不错,公民享有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这一条同时也规定“公民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妇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因此,在讨论生育权之前,应该对生育权有一个完整的理解。

  生育权就是人繁衍后代的权利,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传统法学观点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属于夫妻身份权范畴,只能基于丈夫和妻子的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关系中产生。但在发展中,法学观点又有了新的进步,认为生育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与生命权一样,是天赋人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即公民享受绝对的生育保有权、生育决定权、生育利益支配权。对生育权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对“未婚先育”的不同态度。

  虽然现代主流法学观点倾向把生育权作为人格权,但也不赞成绝对的生育权。马克思对人权问题精辟的论述是:“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一观点体现在法学上,就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应接受法律、道德、习俗、宗教信仰等因素的约束。实际上,在联合国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一条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这是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明确规定了集体人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研究生育权最权威的专家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在其名著《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中说:“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都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在设计父母以及未来的父母的生育行为时,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以保护他人,尤其是儿童的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干涉。”这实际上也是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肯定。

  就“未婚先育”,特别是“未婚人工授精”来说,如果打开了方便之门,将严重冲击结婚是繁衍后代的前提这一公序良俗,将冲击了现有社会伦理和价值观体系,尤其是男人们如果也群起而效仿的话,势必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即使这仅仅是个别现象,也还有许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如孩子生理父亲的抚养责任问题、探视权问题,孩子知情权的问题等,也有如孩子成长等社会问题需要解决。

  虽然宽容是多元化社会的基本品质,照顾少数人的利益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但是都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目前,我国对“未婚先育”、特别是对“未婚人工授精”也没有普遍接受,还没有共识,而且法律也还没有作好弥补附带后果的准备。在法治社会,一切依法而行,法有明令禁止即不可为。因此,目前,我们可以期盼打开一扇允许“未婚人工授精”的窗,但在还没有打开之前,切莫去撬窗,否则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叶雷)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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