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五部法律案。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在于在尊重法律权威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威慑经济犯罪。但法律界对该罪名的质疑却由来已久。近日,刑法修正案(七)提请人大初审,其中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本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详细】 。在人大讨论的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废除”的观点横空出世,并在民间引起一轮激辩。
正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订是反腐信号
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民众对反腐败有非常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虽然必将继续被反对的学者所质疑,却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 >>>详细
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梦魇
一些巨贪,其不能说清的财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也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聪明”的贪官是选择“宁死也不开口”反而获刑更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贪官逃避更重处罚的“避风港”,为公众所诟病。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提高到10年,可谓顺应了民声和民意,也与国际上严厉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贪污腐败的趋势相吻合,有利于严密法网,更加严厉打击腐败现象。 >>>详细
反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如取消
如果要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独立发挥作用,就必须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监控官员财产和发现其非法巨额财产的机制。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和已经被提及到的“立法关注”此后却几乎没了下文。 因此,在国内官员财产申报法律缺位的现实情形之下,应当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而将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罪或贿赂罪论处。 >>>详细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作用几何?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年前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定为一类犯罪之后,这一个罪几乎就没有单独适用过———我们在公共传媒上所见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多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而作为贪污、受贿等“主罪”之后的一个“尾巴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仅是侦控机关查办不力的替代品———这实则有违“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其司法结果是既导致了对贪官的惩罚偏轻(本应按贪污或受贿处罚),又导致了对贪官或嫌疑人的处罚偏重(证据不足本应宣告无罪)。 >>>详细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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