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17时许,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中学,一辆卡车冲向正在放学的学生,截至目前,已有4人死亡,20人受伤,卡车司机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信息时报》11月6日)
事故现场惨不忍睹
24人伤亡,这无疑是一个惨剧。千不该,万不该,不该针对平民和学生来,肇事者被当场击毙也可以说是“罪有应得”。但是,我认为这起惨剧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肇事者“恶意撞人”、警察“果断开枪”。警察作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保护者,有必要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惨剧再次发生,或者以更有效的方式处理类似的事故。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电影电视中的警察用枪把飞速行驶的轿车或卡车的轮胎打爆,以抓到犯罪嫌疑人。在这起事故中,虽然泥头车撞了人,但从法律上说,司机实际上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是不应该直接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毙的。因此,警察若采取开枪打爆肇事车的轮胎,迫使车停下来,可能伤亡会更小,也更有利于弄清楚事发的前因后果。
实际上,我们还应该注意现场目击者提供的一个细节:“泥头车从东往西开得飞快,慌不择路,背后是3辆交警的摩托车和一辆警用小汽车在追赶,而且后者一路鸣响信号,呼啸而来。到了学校旁的三叉路口,就开始发疯一般向路边的行人撞去。”这与警察“直到路人报警,警察赶到连开5枪,才把肇事者击毙,阻止了这一疯狂的举动”的说法,是有较大出入的。更有知情人介绍说,“肇事者22岁,是河北人,这次是因交通违章,被交警拦截罚12分,不服,一路疯狂躲避执法导致惨剧。”无论这些说法是否属实,都是值得认真去调查思考的,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交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现实就是:虽然我们提倡人性化执法,但执法中的公权力在不少的时候表现的傲慢无比,似乎不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是像搞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就拿交警来说,这种现象表现为最为突出的就是乱用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罚款可以不罚款的,罚款可多可少的,可以拘留可以不拘留的,可扣分可不扣分的,扣分可多可少的,交警往往是看人下菜,要么造成“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的后果,要么让当事人找人找关系,滋生腐败现象。这种现象另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过度使用执法权,比如警察动不动就使用枪支,又如车辆违章逃逸,交警完全可以不现场追赶,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可现实中经常出现数辆警车围堵一辆违章车的现象。警察的这样一些执法行为,不仅没有使法制环境得到改善,往往是增强了社会的人治氛围,或者导致一些不该发生悲剧。
一辆肇事车,24人伤亡,这是非常沉痛的社会事故,政府和警察绝不能轻轻松松地当“英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即使目击者提供的细节不真实,警察在这起事件的处理中也没有什么不当,政府和警察仍然需要反思总结:今后如何尽量避免和减少出现类似的事件,万一出现类似事件如何更好处理。(叶雷)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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