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因红薯被抢,在乌鲁木齐打工的张聚池和歹徒发生争执时被歹徒杀害,家里留下7岁的儿子冬冬(化名)和体弱多病的妻子张彩虹。因无钱为张聚池下葬,11月25日,7岁的冬冬头上带缠孝布、胸前挂着牌子“讨钱葬父”(2008年11月26日新浪网)。
男孩胸前挂牌头缠孝布讨钱
7岁,是儿童刚刚懂得向父母要零花钱的年龄,是儿童挑衣拣饭闹情绪的年龄,是儿童躺在父母怀里撒娇的年龄,是儿童坐在教室里读书的年龄,而7岁的冬冬却挑起了讨钱葬父的重担!看着他单薄的身体,看着他被严寒冻红的脸蛋,看着他茫然无助的眼神,我们不禁在心酸中思索, 7岁的儿童如何凄惨到这种地步?笔者认为是社会救助机制出了问题。
农民医疗救助机制不够健全,农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依然严重。目前对对民的医疗救助机制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制度虽然实施了几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制度本身与农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人均缴费水平过低,病种限制过死,报销费用手续繁琐,报销费用限额过低,致使农民参加的积极性受挫;即使参加了,大病大灾也没有保障。从报道中我们知道,5年前,张聚池因为给父母治病欠了四五万元的外债,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加上了重重的担子,不得不外出打工;本想给张聚池当帮手的张彩虹,就在到乌鲁木齐几个月后,却因为一场大病,成了一个体弱多病的人,根本无法干体力活,致使张聚池死后无钱下葬,成为因病致贫的典型案例。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农民在年老、疾病、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应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而国家仍沿用传统的社会困难救济模式,仅仅对农村中的五保户和因灾因病造成的困难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临时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困难,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是杯水车薪。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进城农民因灾因病治病的救助制度还是一片空白。一旦出了事,有家不能回,即使回去也很难生活。就象张聚池,竟然到了7岁的儿子上街乞讨为其下葬的凄惨境地。
司法救助基金建设步伐迟缓,受害人的经济补偿难以落实。近年来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几乎为零:杀死17名少年的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流窜杀死67人的杨新海杀人案、6名佳木斯儿童惨遭杀戮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死12人伤5人的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等等,尽管法院判决被告人对受害者经济赔偿,但是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尤其是刑事案件没有判决之前,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康复或丧葬费用完全靠自己解决,有的因为不能筹到足够的费用,导致错失了救治的良机,或是筹到费用,法院判决后罪犯没有足够的赔偿,而债台高筑,穷困潦倒,给被害人造成双重伤害。就象张聚池,人被杀死却无钱下葬。
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笔者建议: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农村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积极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的困难。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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