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表示,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拟建立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2月22号《中新社》)
看此新闻,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终于是有望得到重大突破,只不过这个“重大突破”完全突破了笔者的意料范围。笔者为此不禁惊呼:民间借贷合法化?请慎重啊。
其一,据了解,《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但注册门槛和具体约束条件还没有明确公布。而民间借贷最关键的几个因素就是注册门槛高低、信用额以及利率如何、借贷过程有何具体约束条件、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此外,还存在贷款人信用评估、催收款方式、风险担保等一系列细节问题。试问,这些具体而关键的内部细节问题没有解决,就匆忙地给民间借贷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么有谁能保证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将不是极具剥削性质的高利贷行为呢?
其二,让我们再来看看央行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理由:由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往往门槛高、服务不周到,很多中小企业便转而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但往往风险较高,并且不受法律保护。起初一听这理由,大概还得为央行同情中小企业而感动一番,但仔细一想,笔者便不禁要质问央行:正规金融机构门槛为什么要高?服务又凭什么要不周到?最关键的还是,难道合法化就能使民间借贷的风险不高了?
其三,一旦明确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合法地位,既给国家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又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可以直接洗钱的机会。试想,当更多的企业和个人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时,谁又敢肯定不会出现由民间借贷而引起的次贷危机呢?
最后,笔者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不但不该合法化,还得无比该适时加以制止。其实,我们要建设一个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还得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入手,让它们接手这份借贷责任;加快制定一套更加符合国情民情的借贷和监督制度,把服务质量搞上去,让正规金融机构把大门尽量向企业、个人敞开,同时加强“中间人”对借贷行为的监管力度。这才是让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的理想之路。(邓子庆)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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