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时尚早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建议,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吴刚委员提出这一建议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时尚早。
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当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在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十分普遍,但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上的。在社会信用机制的约束下,一旦发生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当事人将受到社会信用体系的严厉惩罚,在社会上寸步难行。而在我国,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也相对淡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些人有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
从立法的社会环境而言,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可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是“破产免责主义”,目前恐怕很难被民众的心理所接受。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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