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近日透露,案例指导制度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如获通过将在全国推行。
案例指导制度对应的是司法实践中屡屡可见的怪现状——“同案不同判”。 如万副院长所举的例子:“一个汽车存在一个停车场里面,出来以后车不见了。停车场到底该赔多少钱?”有的法官可能会将停车行为视为一个保管合同,那就判赔车价;也有法官会将停车行为认定为租赁合同,则停车场只要赔几块钱的停车费。同样的案子,不同的法官来裁判,可能存在几十万和几块钱的天壤之别。若最高法院能选择法律适用准确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使之成为同类案例裁判的指导,则“同案不同判”有望得到消除。
当然,案例在中国要具有“指导”意义,还不能脱离中国的成文法传统。如我们所知,中国以制定法(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判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法律,同样是指制定法,而非判例。或许正因如此,最高法院意图推进的“中国式判例制度”才会被命名为“案例指导制度”。
这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名词,暗含了“案例”与“判例”之间尚存在区别。“案例指导制定”的目的也仅在于“指导”办案,而非让后来者“遵循先例”。一言以蔽之,“案例”本身仍然不成其为中国的法律渊源。因而最高司法审议并公布“案例”,只不过是司法解释的一种新形式,而并非“法官造法”。
如上所述,“案例指导制度”实则也有其软肋:既然名曰“指导”,也就难以强制适用。如果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仍不能强制适用,则“同案不同判”仍将继续。
或许正是因为这些担忧,早在2005年就已被写入《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2004-2008)》中的“案例指导制度”,实则步履蹒跚。“纲要”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如今,“二五纲要”期限已过,案例指导制度仍未能如期“建立”,更遑论“完善”。
最高法院的谨慎不难理解。这种谨慎的副作用在于,促使一些地方法院在最高法院的默许下率先进行“案例指导”实践——举凡先例判决、电脑量刑、示范性案例等等,都曾喧嚣一时。也由于践行这些制度的基层法院既无立法权,亦无司法解释权,先例判决或示范性案例的命运,都只能是在高调或低调中等待最高法院的收编。多年以来,这些制度实践无一项修成正果。
在“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即将出台之际,已被耽搁的案例指导制度是该有实质性突破的时候了。从世界范围内看,两大法系呈日益融合之势。判例法系国家有越来越多的成文法出台,成文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引入判例以应对制定法天然具有的保守、迟滞等弊端。对中国而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促进“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同案同判要求此后的案件在没有特殊的和特别的案由时,应比照前例作出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避免和减少以前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上的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使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的法官无法乱作为。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上的功用同样可观。
在案例指导对法官的强制约束方面,其实只需紧扣“司法解释”四字即可回避“法官造法”的诘问。依立法法,最高法院本就拥有司法解释权。案例则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外衣包装一下案例指导,中国式的判例就呼之欲出了。
但愿“中国式判例”的出台,这次不再让人空欢喜一场。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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