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屏蔽投诉信息敛财是典型权力自肥
www.fjnet.cn 2009-03-27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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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委官网的联系方式中没有列出电话 网站截图

  笔者似乎找到了一个回答“为何消费者投诉无果”的答案:因为消费者的投诉,有可能被消委给“屏蔽”了,而且消费者的投诉信息有可能被个别消委拿去“换钱”了。

  有这样一则惊人的消息: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3月26日《新闻晨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消费者委员会本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维权组织。然而,湖北省消委“挟消费者以令企业”,进行非法敛财,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是典型的搞权力自肥。

  其一,借屏蔽投诉信息敛财,是对消费者的严重侵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3.15”网站作为消费者投诉和消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维权平台,消费者在“3.15”网站发布投诉信息,享有“投诉信息”被保护,并得到“消费维权服务”的权利,这就是说,消委拿消费者的“投诉信息”敛企业之财,不但是维权工作失职,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权。

  其二,借屏蔽投诉信息敛财,是对企业的严重侵权。虽然面上是收取会员费,是消委和企业的“两厢情愿”,但本质上是消委对企业的要挟,因为企业交了会员费,就能得到“屏蔽不利于企业的投诉”的服务,而且钱交得越多,企业越“安全”。相反,若是企业不交钱,消委不但不帮助企业屏蔽投诉信息,甚至会威胁说:“不交钱,就来查你们。”这是非常典型的非法敛财行为。

  其三,借屏蔽投诉信息敛财,会对社会法治造成极坏的影响。一个本该得到消费者充分信任的组织,却把法律赋予的公共维权权力,作为私人敛财的资本,这种“权力自肥”行为,不但破坏社会法治环境,让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而且可能导致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因为消费者的投诉被屏蔽,必然助长非法商业行为,并可能导致假冒伪劣商品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整治。(袁 回)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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