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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律公约”而是“垄断协议”
www.fjnet.cn 2009-04-09 08:36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4月4日广东13家大型旅行社联名签署《广东省赴台旅游组团社自律公约》,根据“自律公约”要求,从4月7日开始,旅行社“仅提供5天4晚以上游台产品,平均每晚费用不低于900元人民币”,意味着上架不足半个月、大受工薪阶层青睐的2000多元4-5天台湾游,将被强行逐出市场。(《新快报》4月5日)

  一个行业从业者集体签署约束自己的自律公约的目的和出发点应该在于结束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停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促进本行业健康、良性的长远发展。然而,广东省13家大型旅行社联名签署的所谓“自律公约”并不是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也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企图利用行业内部达成的协议,避免、排除和限制合法竞争和正当竞争带来降低行业利润的正常经济效果,目的是以损害消费者利益谋取行业集体利润,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垄断协议”,是一种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

  我国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四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同时规定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从这些法律条文中可以明确看出,广东省13家旅行社签署的“自律公约”的实质是一种“垄断协议”,触犯了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广东13家旅行社这种签署“垄断协议”的行为,《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鉴于广东13家旅行社签署的“自律公约”还没有正式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尽快出手依法处罚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行业经营者集体签署实质是“垄断公约”的“自律公约”已有前例,2007年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推动的方便面涨价事件就是一例。行业协会或行业经营者签署“自律公约”的行为是好的,但是“自律公约”内容不应该触犯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工具,否则就是违法,就应受到严惩,所有行业都应该以此为戒。(何勇)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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