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招办就2009年高考招生体检有关事宜,对考生进行了提醒。提醒的内容十分周到细腻,连体检前不能滥用药品和补品以免影响肝功能指标这样细小的事项都被提及,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但其中个别内容,却与提醒的整体风格相冲突,甚至可能对考生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体检要求考生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主要是涉及心、肺、肝、脾、肾一些重大脏器及支气管哮喘史、癫痫史、精神病史等。如隐瞒病史,即使已被大学录取,入学后复查发现也将作退学处理。这自然是个重要提醒,但从这个提醒中却不难体会出某种苦涩。虽没有明说患过上述疾病的考生将被拒录,但从入学后复查发现会被作退学的处理来看,作退学处理的原因不会是对既往病史的隐瞒(当然这涉及重要的诚信问题),而是既往病史本身。这似乎意味着只要得过那些疾病的考生,将被体检的门槛挡在高校大门之外。
这当然不是招办造成的,它只是照着现有规定进行提醒而已。这样的规定可能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实行了多年。对于风华正茂的考生来说,得过那些足以使他们无缘于升学的疾病,总归是少数;但即便是少数,极而言之,哪怕是一个,也未必就能为此类制度性规定平添合法性。从宪法精神出发,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受教育权,这是没有疑义的;那么,以患过某些疾病为由拒绝录取考生,就构成了对考生这一公民权利的侵害。
从常识来说,得过某种疾病,并不意味这种疾病一定还会复发。即使身患某种疾病在体检时尚未痊愈,也不意味着必然影响考生顺利完成学业,更不意味着必然成为考生一定不宜过高校集体生活的依据。退一万步说,假如某考生患有某种足以影响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在穷尽一切办法之前,也不能限制甚至剥夺该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考生由于身体的原因不适宜从事某种学业,因此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自是客观情势使然;但倘若体检门槛设置到对考生升学“一票否决”的高度,在事实上乃是对考生平等受教育权的矮化。
在理想状态,对考生的体检,应当成为入学后对他们身体继续关怀的指南,这才是合乎人道的。如果以体检为门槛,那么一些考生或直接被拦截,或心怀侥幸利用社会关系隐瞒既往病史,结果便是人为地制造新的不公和不诚信。再说,规定中的那些疾病就真的那么可怕吗?假如实现平等教育权不只是豪语,假如承认日益进步的医疗技术不会束手无策,那些不合时宜的老规定就可以立即着手予以清除,而不必借口时间紧迫而迁延至来年。(滕朝阳)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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